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吗(小雨点与平安普惠的BJCA电子签名认证差别如此大)

admin 1157 2022-06-05 01:15:07

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吗(小雨点与平安普惠的BJCA电子签名认证差别如此大)

(2019)渝0105民初20337号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0YH0P。

法定代表人:谢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寒,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付**,女,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雨点公司)与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雨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雨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付**偿还小雨点公司贷款本金1828.72元,并支付以1828.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事实及理由:

付**通过小雨点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xyd.cn/)向小雨点公司申请借款。小雨点公司与付**签订了《小雨点借款合同》,约定小雨点公司借款20000元给付**用于消费,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24%,若付**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剩余本金的0.1%支付逾期罚息,还款方式为付**授权小雨点公司自贷款账户中扣划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付**按贷款金额的6.735%向小雨点公司支付贷款手续费,由小雨点公司在贷款账户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小雨点公司向付**发放了贷款,但付**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付**未作答辩。

原告小雨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文件名为《付**2017NXHZZZQ42302110210816372A》(即《小雨点借款合同》)的PDF文件、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公司)的营业执照、《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CA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庆小雨点电子签名服务的说明》、《数字证书应用产品购销合同》、《变更协议》、《购销合同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转账记录、还款计划、还款记录表、杭州沃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沃动科技企业通讯平台销售及服务协议》、短信记录等证据。经审查,小雨点公司提供的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

2015年3月16日,重庆市渝中区捷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贷公司)与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CA公司签订数字证书应用产品购销合同,并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变更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自2016年8月16日起,捷贷公司将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小雨点公司,CA公司对此予以同意,CA公司为小雨点公司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电子签名项目提供信手书签名包年服务,实现该项目中数字/电子签名功能。

2017年3月31日,小雨点公司与CA公司签订了《数字证书应用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CA公司为小雨点公司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电子签名项目提供信手书签名包年服务,实现该项目中数字/电子签名功能。2018年6月28日,双方又续签了《数字证书应用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CA公司为小雨点公司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电子签名项目提供信手书签名包年服务。

小雨点公司自营贷款可通过重庆市金融办核准和备案的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客户可通过手机APP、PC端等线上方式申请个人信用借款。客户申请借款时须使用自有手机号码及小雨点信贷系统发送随机手机验证码完成初步注册后,自行设置系统登录密码,向小雨点公司提交相应资料及借款申请,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合照、五官清晰的人脸照片、动态活体人脸识别等)、银行卡信息、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等。

小雨点公司在获得贷款申请信息后,即通过其实时联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验中心、三大手机运营商中对应的运营商、银联渠道进行身份识别,核验申请人姓名与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比对小雨点信贷系统获取的人脸图像/动态活体图像与其留存于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来判断是否为本人,通过对应手机运营商留存数据验证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是否一致,通过银联渠道验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码是否一致。

通过身份识别的客户申请贷款时需要在小雨点信贷系统的签约平台进行借款合同和相关文件的线上电子签约,其具体业务流程为小雨点信贷系统展示合同给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确认合同后,点击“确认签署”操作,小雨点信贷系统将业务数据发送给CA公司的电子签名系统申请电子签名,CA公司电子签名系统根据业务数据的内容生成短信验证码,并发送给借款申请人的实名手机号码,借款申请人收到短信验证码后,在验证码输入框输入所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CA公司电子签名系统对于借款申请人回填的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校验业务数据内容和短信验证码的匹配关系,通过验证码确定签名者的身份、签名者确认电子签名行为。随后,CA公司电子签名系统为该借款申请人生成一份面向该业务事件的数字证书,并将签署后的数据返回给小雨点信贷系统,整合封装进行下一步业务。

文件名为《付**2017NXHZZZQ42302110210816372A》的PDF格式文件,使用AdobeAcrobatReaderDC程序打开该文件,显示为编号为2017NXHZZZQ42302110210816372A的《小雨点借款合同》,借款人处为付**的电子签名、贷款人处为小雨点公司的电子签章,验证签名状态,提示“自应用本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数字证书签发者为CA公司。《小雨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人付**,通讯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贷款金额为20000元,发放至经贷款人批准的借款人银行账户,最终贷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至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的金额为准;贷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具体贷款期限以贷款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为准,借款人知晓并同意贷款人对确认电话进行录音;贷款年利率24%,此利率为固定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将不作调整;贷款人将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电话向借款人通知贷款人批准的贷款金额、还款日和分期还款金额,如借款人在确认电话中口头同意并确认贷款人最终批准的贷款金额、还款日和分期还款金额,则借款人将于三日内将贷款发放至贷款账户,借款人在确认电话中所做出口头承诺、确认等内容,系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确认电话通知之外,借款人还可于贷款人网站查询其个人账户等方式了解还款日与还款金额相关信息;借款人知晓并同意贷款人向其收取贷款手续费,标准为放款金额的6.735%,具体扣划时间由贷款人决定并以实际扣划操作为准;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情况下,贷款费用一经支付/扣除将不予退还;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到期应付款项的,自发生逾期之日起至逾期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人有权以全部逾期应付款项为基数按0.5%的标准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和贷款人发送的还款通知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和/或支付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其他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立即提前到期,并就因违约事件给贷款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及贷款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独立或协助催收发生的一切费用)向借款人要求赔偿,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理解并确认,鉴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小额、异地、线上无担保”等特殊属性,借款人同意若发生任何违约,贷款人有权聘请律师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用于委托律师或第三方独立催收或协助催收,该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借款人发生连续5天以上逾期,或连续两个还款日未按期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变更还款计划,提前宣布部分或剩余全部借款到期,并按照调整后的还款计划直接从贷款账户中扣划,而不需经过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所列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及联系电话)是借款人用于接收贷款人及有关机构通知的个人通讯信息,如上述个人通讯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借款人应当提前或在相关通讯信息发生变化后立即告知贷款人,如因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通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通知(含诉讼、仲裁文书等),以挂号信方式投邮后第七日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发出的,投递后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送成功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发送成功之时视为送达,以手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方式发出的,以信息发送成功之时视为送达等。

2017年10月21日,小雨点公司向付**的银行卡放款20000元。同日,小雨点公司在付**该银行账户中扣收1347元作为手续费。付**收到贷款后在2017年11月2日、2017年12月2日、2018年1月2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3月13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9日分别偿还1869.99元,2018年6月14日偿还1870元,2018年7月6日-12日期间共偿还13.83元,2018年7月13日偿还1875.16元,2018年8月7日-9月3日期间共偿还56.31元,2018年9月4日偿还1900元、1841.74元,2018年11月27日偿还102.47元,2018年12月3日-30日期间共偿还60.39元,2019年4月18日偿还199.46元,2019年4月21日-5月16日期间共偿还51.24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偿还,小雨点公司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按照《小雨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案涉《小雨点借款合同》虽为数据电文形式生成的合同,无当事人的线下签章,但小雨点公司实施身份信息核验、人脸识别、手机实名验证和银行卡信息验证的行为,足以认定贷款申请人为付**。案涉《小雨点借款合同》通过第三方CA公司完成签署,且经验证自应用本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故案涉《小雨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本案中,小雨点公司在向付**放款的当日扣收手续费,付**未实际支配该部分资金,故付**实际借款金额应扣除小雨点公司扣收的手续费,即付**实际借款金额为19653元。付**收到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小雨点公司有权要求付**返还尚欠借款本金,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付**已偿还的金额应先抵扣还款当日欠付的利息,余款用于抵扣本金,据此规则,结合付**尚欠借款金额、占用资金时间,以及小雨点公司与付**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付**已偿还完毕本金及利息,故对于小雨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施芳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丽君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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